1、义工的定位
(1)对服务对象-关怀、分享、协助
(2)对服务机构-伙伴、桥梁、服务及开拓
(3)对社会各界-社会教育、宣传、救助
2、义工的工作责任及义务
(1)明确服务机构宗旨,坚守工作岗位及准则,主动积极地完成工作,不能有滥用服务机构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从事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2)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露服务对象的任何资料;
(3)不得私自替服务对象进行工作计划以外的服务,所有服务需经服务机构批准;
(4)与服务对象的联络,须以服务机构所指定的方式进行,义工不应将私人电话及地址告知服务对象(如不接纳此建议者,出现任何与之有关的问题,一律自行负责);服务终止后不应再以机构名义与服务对象保持联络;
(5)不得对服务对象提供任何有关医疗方法/药物的建议,或对病况加以私人评论及意见;
(6)不得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
(7)如携伴进行服务,需经服务机构同意;
(8)明确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及尊重他们的隐私和自主,不得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
(9)义工需小心留意服务对象使用利器的意图,一切可能会用作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带给服务对象;如有怀疑,应告知负责人员作处理;
(10)积极参与工作交流、研讨及培训等活动,倾听别人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3、下列行为是在从事义工活动时被禁止的:
(1)从事保险业务的推销工作;
(2)从事传销业务的推销工作;
(3)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作金钱或物质的交易,或有经济借贷、任何担保等容易造成误会的社会关系;
(4)影响省义工服务指导中心声誉的任何活动;
(5)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和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募集活动。
4、参加活动中须遵守的规则:
(1)活动中应听从组长安排,遇到难题及时沟通汇报;
(2)服务时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服务应提前12小时通知以便另行安排义工;
(3)未经同意不得带领非省义工服务指导中心义工参与活动;
(4)参加活动时必须佩带省义工服务指导中心统一制作的义工证、义工手册;
(5)不得私自以省义工服务指导中心名义进行一切个人活动;
省义工服务指导中心对因为工作、学习生活等个人原因长时间没能参加活动的义工,中心将其资料设置成休眠义工,就是在不删除该活动记录的基础下保存该义工资料。自报名之日起,在半年内未参加一次活动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